依據中國移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章程」),本公司可不時籍通過普通決議選舉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增加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人數。
持有要求所須投票權利的股東可依據章程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之規定,於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請求動議決議或請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通過選舉任何人士為本公司董事的決議。另外,股東可建議於股東大會選舉任何人士為本公司董事。
以下為股東如何(i)於股東週年大會請求動議決議;(ii)請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及(iii)建議於股東大會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董事之程序。該等程序受限於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i) 於股東週年大會請求動議決議
- 本公司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常於五月舉行。
- 於股東週年大會動議決議的請求可由下列股東提交:
(i) 任何不少於有權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表決的所有股東的總表決權四十分之一(1/40)的該等股東;或
(ii) 不少於50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東,且每名股東就其所持股份已繳足的平均股款不少於港幣2,000元。
- 請求書須陳述決議之內容,並須經全體請求人簽字,請求人可於同一份或多份載有全體請求人簽署的請求書上簽字。
- 請求書須於下述時間遞交至本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60樓的註冊辦事處,並交公司秘書收:(i)如屬須就決議發出通知的請求書,在大會舉行日期前至少六個星期;及(ii)如屬任何其他請求書,在大會舉行日期前至少一個星期。
- 請求書將由本公司的股份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進行驗證並經其確認為符合規定後,由公司秘書提請董事會將該決議納入股東週年大會的議程,但前提是,請求人已隨該請求書存放或付交一筆合理地足以應付本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向本公司全體登記股東寄發決議通知之款項。相反,若該請求書經驗證後被認定為不符合規定或請求人未向本公司存放支付上述費用之足夠款項,請求人將被告之該結果且該建議決議將不被納入股東週年大會的議程。
(ii) 請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 任何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繳足股本二十分之一(1/20)且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表決的該等股東,可以提交有關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請求書。
- 請求書必須述明會議的目的,並由請求人簽署,請求書可包含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且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請求人簽署。請求書須遞交至本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60樓的註冊辦事處,並交公司秘書收。
- 請求書將由本公司的股份登記處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進行驗證並經其確認為符合規定後,由公司秘書提請董事會依照法律規定向全體登記股東發出充分的通知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相反,若該請求書經驗證後被認定為不符合規定,請求人將被告之該結果且股東特別大會不會依請求被召開。
(iii) 在股東大會上建議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董事
若股東希望在股東大會上建議選舉退任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為董事,他/她必須將一份關於該事項的書面通知遞交至本公司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60樓的註冊辦事處,並交公司秘書收。為了使本公司能夠將該建議告知各位股東,該書面通知須述明該建議董事人選的全名,並包括該人士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要求的詳細履歷,且須經該股東簽字。一份經由該建議董事人選簽署的表明其願意出任董事之意向的書面通知亦須遞交至本公司。遞交上述書面通知的期限不得少於7天,而該期限的起始日期不得早於股東大會通知寄發日期,且截止日期不得晚於股東大會召開日期前7天。若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5日內收到該等通知,本公司需考慮將股東大會延期舉行,從而使股東就該建議享有14天的通知期。